领衔提案人 | 通讯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无党派 | 董碧颖 658169 | ||
附议提案人 | 通讯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主办单位 | 国土资源局 | ||
会办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提案相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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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承办单位 |
建议 (单位)办理 |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7月25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截至目前仅在新仓、新埭登记发证10余户,工作进展非常缓慢,与中央和上级要求相比差距极大。
一、主要问题
1.确权登记政策尚未完善。虽然国家已出台不少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为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从具体内容来看,原则性规定多,适用于基层操作的细则少,针对性不够强。同时受职权限制,镇街道在确权登记工作中承担风险和压力较大。
2.农户主动申请登记意愿不强。依法自愿是确权登记的原则之一,但现阶段主要依靠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来推动,农民对农房产权意识薄弱,甚至出现因为政府需要而申请登记的错误思想。同时由于政策先于法律提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性要求,按照现行法律确权登记后农房无法真正进入市场实现价值,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
3.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多年来,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管理相对薄弱,造成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章搭建等情况较多,对于农村房屋超面积的界限如何界定,以及无法拆除的超面积部分如何处置等,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严峻问题。同时农村宅基地私自流转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政策支持,如处理不当,易产生诸如产权纠纷等问题。
4.确权登记工作保障不力。作为一项新的改革,党委政府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农房具有面广、量大、点散的特点,缺乏相应的农村房地调查数据,同时又涉及到多项程序,登记成本较高,人员经费匮乏已成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意见建议
1.思想要重视,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把“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摆在“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出台指导性的政策意见和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统一政策意见,形成工作合力。镇街道要制定方案,明确措施,安排进度,强化考核,采取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等形式落实责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测绘、登记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教育。建议将确权登记工作纳入镇街道绩效目标考核,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宣传要广泛,营造农村产权保护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大小会议等形式,深入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物权法》以及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使群众认清形势、理解政策、主动登记,扭转“上面热下面冷”“政府热群众冷”的被动局面。在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合法、合规、民主的基础上,给基层干部以充分的灵活处理权,加快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增强登记发证工作效果。
3.措施要得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妥善处理宅基地上超面积建房。加快对未批先建农房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补齐确权登记所需条件;对合法的予以确权,发给不动产权证,使农房具备合法身份走进市场;对无法拆除且符合规划的超面积部分,可以只进行调查记载、不计入发证面积;对严重违章或不符合规划的,则由主管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并责令拆除,必要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4.政策要落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流转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建立宅基地和农房流转申请、登记、备案、监管制度,对原来私下流转的做好分析研究,并依法调处流转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设置科学合理多样化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提高对进城农民的就业、养老、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
单位名称: | 国土资源局 | ||||
办理状态: | 采纳情况: | 落实情况: | |||
沟通方式: | |||||
办理方式: |
提案人: | 无党派 | ||
对办理答复反馈: | 对办理结果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