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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湖市委员会
(   )
提    案
    案由: 关于在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引入社会化服务外包的建议
领衔提案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马卫兵  检察院  三  13586355593
附议提案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倪惠娟  平湖市钟埭街道景乐花苑2幢3单元501室  314200  13575319779
 鲁跃华  市政协    13511399818
 张群群  平湖市实验小学如意校区  314200  13575310261
 桂振中  法院  三  13511352209
 孟强  当湖街道怀橘路东湖中学  314201  13586354696
 卢修宾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314200  13757319228
主办单位  司法局     
会办单位  公安局      财政局      团市委      民政局      政法委    
提案相关
情况
建议
承办单位
建议承办单位  综治办 团市委 民政局  

 

内容:

 


“教育感化挽救”是少年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对罪错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在实现办案专业化同时,强化司法保护社会化支撑。为此,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参与刑事诉讼及关护工作,帮助重新融入家庭社会,对于实践保护性司法,推进社会善治,从而最大程度地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意义重大。

一、我市自2014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142人,占批捕案件受理总人数的4.1%;受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 285人,占公诉案件受理总人数的4.36%。从公诉案件未成年人受理情况来看,外来人员(指非平湖市户籍)犯罪195人,占未成年总人数的68.4%;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18人,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6.3%;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145人,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50.8%;在校学生46人,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6.1%。

从下表中可以明显看出,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奠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立法精神后,我市司法机关加强了未成年人宽缓刑事政策的执行力度,对未成年人不捕不诉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并且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青少年犯罪预防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14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情况

年份

受理

起诉

不起诉

学生

女性

外来人员

前科

共同犯罪

2014年度

68

60

3

3

3

51

6

31

2015年度

67

47

17

5

4

41

4

28

2016年度

62

37

26

11

8

33

5

27

2017年度

88

45

41

27

3

70

3

59

合计

285

189

87

46

18

195

18

145

 

    (二)目前我市司法机关在帮教工作中的局限性

 社会力量参与度不足,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极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关护帮教,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审判也是流于形式。二是司法机关与相关协作单位之间存在观念分歧,对未成年人的宽缓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合力不足。三是帮教活动功能单一,无法实现专业化与多元化的有机融合,专业司法社工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及时、长效和全面关护,导致帮教效果不佳,案后再犯率较高。(如来自的外来务工家庭的刘某前后已有6次盗窃前科,其中4次犯罪时都是未成年人)四是现有青少年成长服务中心、合适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平台存在各自为政、零敲碎打、沟通协作难等问题,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

    二、引入社会化服务外包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双向保护,体现司法温度的需要。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惩治犯罪同时,要给罪错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留下“自愈”空间,给修复社会关系留下“自治”空间,因此少年司法需要融入更多的温情——实现对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关护,如此既可以避免 “二次感染”,也可以减少“二次伤害”,更好地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二是提升专业化水平,体现司法深度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有深层原因,需要进行专业化的“对症下药”,这就离不开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发展和支持。而少年司法社工的参与,带来了丰富的社会资源,通过整合提升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做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赢。三是推进社会善治,体现司法广度的需要。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的落实,需要党政部门的牵头主导,政法机关各家、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协作,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推进社会合力,也能实现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保障体系无缝对接。这与我国当前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理念不谋而合,是推进社会善治的试金石。

     三、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的明显优势

(一)、帮教的专业化程度更高

社工组织作为非营利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具备成熟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司法社工普遍具有社会工作师、国家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同时又汇聚了来自各行各业的义工,在关护工作中,实行“社工+义工”的工作模式,可以为罪错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跟踪帮教、心理成长辅导、资源链接、就业培训、社区融入”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改过自新,协助走向未来,同时也为少年司法的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

(二)、帮教的手段更丰富

与传统的体制内人员帮教受制于精力有限、手段单一相比较,社工服务组织有专门的帮教场所,庞大的义工队伍可以针对个案进行筛选,帮教活动形式也更叫丰富多彩。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包括技能和手段)都具有司法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

(三)、帮教的精确度更准

社工服务组织通过心理学技术和专业化帮教手段的运用,专门就涉罪未成年人核心帮教需求作出分析研究,并定制个案帮教计划、策略,能够准确化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核心症结,纠正错位的社会关系,抚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从而帮助未成年人理清人生目标、制定职业规划等。

(四)、帮教的连续性更强

过去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前期社会调查、参与讯问庭审、案后关护帮教等工作是由不同机构开展,参与帮教的主体比较分散,缺乏相互间的衔接配合,没有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又大多浮于表面,难以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起长期信任关系。而社工服务组织在帮教活动中,可以派遣一位具有专业能力的社工一以贯之地进行帮教,便于建立信任关系,熟悉个体的性格特点,使得帮教活动连续性更强、效果更好。

(五)、帮教的效果更具深度

司法人员与涉罪未成年人在角色立场上,天然有着一条“鸿沟”,导致被帮教对象心理上难免会有抵触情绪和隔阂。社工服务组织的身份立场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一尴尬局面,相对更加容易是未成年人敞开心扉,接触到他们内心最真实的想法,而具有心理专业资质的社工就更能事半功倍,有时甚至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的运作设想

    根据2017年9月共青团浙江省委、省综治办、省检察院等机关联合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关于推动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大力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委托服务等途径,引导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司法过程中,为涉罪未成年人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服务。该文件的出台,为引入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嘉兴地区,桐乡、嘉善、南湖、秀洲等地都先后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交由专门的社会服务组织承担。经过运作了一段时间,目前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率明显下降,且因帮教的专业化程度更高、手段更丰富等优势,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合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建议我市建立由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团市委、法院、检察、公安、财政、民政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由综治办、团市委出台专门的工作方案制度,财政部门保证一定的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服务外包组织的培育与选任,法院、检察、公安具体负责实施,现阶段可由检察环节作为工作突破口,再考虑这项工作的前伸后延。外包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启动程序并建立帮教档案

以案件受理为起点,司法机关出具文书通知社会服务机构,内容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和对社工服务的初步需求。社工服务机构收到文书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建档,初步列明各项基本信息,为日后开展工作打下基础,并选派相就资质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办理。

2、进行社会调查

    根据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出具社会调查委托函,明确调查内容、指定调查方式和期限。社工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采用问卷、走访、谈话、专业心理测评等方式,向被调查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事朋友等进行社会调查,并在整合分析的基础上出具一份较为完整的调查报告。同时社工服务机构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书面文件、谈话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

3、深入开展帮教活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教活动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可以有选择的开展:1、重塑和强化规则意识、秩序意识。组织一些罪名相同的涉罪未成年人,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制定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督促大家共同遵守。2、帮助修复家庭关系。可以结合亲情会见等形式,由社工充当未成年人与家长间的“缓冲带”,消除隔阂,重建对话关系。3、引导参加公益活动,将涉罪未成年人临时纳入到义工组织中,参加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吸收正能量。4、培养一技之长,增强社会生存能力,社会服务机构的庞大义工队伍可以传授未成年人各种技能,结合他们自身爱好,让他们在获得乐趣的同时也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

4、形成帮教总结报告,完善后续措施

帮教活动结束后,就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和未成年人综合表现,再结合心理测评比对和自我评价等,由社会服务机构作出总结报告,供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