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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湖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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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案由: 关于完善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议
领衔提案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一界别活动组      何小云 652088
附议提案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  市府办     
会办单位  发改局      商务局      经信局      农业农村局    
提案相关
情况
建议
承办单位
建议承办单位  营商办、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非禁即入”得以落实。

2008年,我市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新建项目水平,构建了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机制。2014年、2018年该机制进一步应用于服务业和农业,为我市资源配置最优化起了关键性“把关”作用。比如工业投资项目,凡涉及用地公开受让、转让、小微企业园入园的项目,均需对项目产业导向、能耗情况、投资水平、税收贡献等10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只有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项目才会被允许准入。近三年来,我市共受理了152个工业项目准入评价,其中32个项目因综合评价不合格而不予准入,有效保障了投资项目的质量。但调研发现该准入评价机制环节尚有部分不合理之处:一是随着《条例》正式施行,理论上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我市再出现“准入”两字作为项目进入的评价机制名称有欠妥当,2019年,工业、服务业已将相应机制改为投资项目综合评价机制,而农业尚未调整;二是准入评价环节发生在项目拿地阶段,而之前,项目业务与招商主体已进行了大量沟通和准备工作,一旦不予准入,前期的各类努力将“打水漂”;三是我市凡涉及新进项目用地,均须进行准入评价,即便是存量项目存在股权变更,也须实行事先准入审核制度,这不仅增加了部门、招商主体工作量,更拖慢了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时间。

为此,建议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精神,将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更名为投资项目“竞争性综合评价”,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切实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推动金平湖新崛起。

一是加快转变服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靠制度的约束和监督,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需求,尽量让企业少跑一次,争取最多跑一次。我市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投资项目综合评价会议时,曾尝试仅由招商主体代替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的汇报和答疑,避免项目业主来回跑,但实际操作中,招商主体工作人员受到业务素质限制,在项目详情阐述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借鉴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培养一支能够全程参与项目综合评价的专业代理队伍及相应的代理制度,变企业跑为代理跑,在此基础上,将综合评价变为部门内部联审,减轻项目业主负担。

二是适当前置评价环节。综合评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部门业务职能评价,另一部分是项目综合评价,前者涉及亩均投资强度、开发强度、环保设施投资占比等各项指标,后者则为各部门及专家综合评价,建议将后者适当前置,在项目业主与招商主体达成投资意向时,就邀请专家、部门进行初评,得分超过80分的,继续洽谈协商落地事宜,反之,由招商主体主动告知,减少沟通以及时间成本,避免后期各项工作的无效输出。

三是探索试行“免评”机制。2018年,我省全面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通过政府事前定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按标施建,政府对标验收,以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按需拿地。我市项目综合评价机制可借鉴“标准地”做法,对部分地块定好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亩均税收等标准,只要投资项目高于标准,均可“免评”,从而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前减流程、减时间。